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