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