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