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引进或者进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废弃物。严禁将有毒有害物和垃圾转移到本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