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产品转移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