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禁止引进或者进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废弃物。严禁将有毒有害物和垃圾转移到本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