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严格登记和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存入天津市放射性废物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和处置。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弃物的不同特性合理贮存、处理、处置和运输,并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