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建立烟尘控制区,发展集中供热和燃气事业,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恶臭和工艺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的排放。实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禁止在人口稠密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