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和饮用水备用水源,建立饮用水源及其备用水源保护区。直接危害饮用水源的单位必须转产、搬迁或者关闭。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加强地下水源管理,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