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对噪声的限值规定,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并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