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和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