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