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相关设计资料;(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