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根据特殊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缩小占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