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罚款,没收委托合同所得收益。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有收益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处以应缴存额20%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