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