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以30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