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配套公共设施与建设主体工程一并设计,一并建设,一并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各相关验收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起验收,并签订验收清单。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