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