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面积的3‰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比例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配建。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暖气、采光、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不得买卖和抵押。房屋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