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面积的3‰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比例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配建。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暖气、采光、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不得买卖和抵押。房屋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