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