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在具备条件时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