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城镇爱国卫生工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严格限制在设区的城市市区内养犬。城镇居民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遵守下列事项:(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四)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疫苗。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