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职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革除陈规陋习,遵守下列爱国卫生规范:(一)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二)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粘贴、刻画;(三)不得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四)不得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五)不得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