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城镇爱国卫生工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的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卫生的监督管理。餐饮业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禁止随意倾倒餐饮废弃物;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