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严格限制在设区的城市市区内养犬。
城镇居民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四)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疫苗。
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