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园林绿化、水务、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园林绿化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