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北京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