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