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