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