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障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