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