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