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向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

有关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供举报人查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