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