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三)开展有关湿地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生态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适时调整保护措施;

(四)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等建设工程;

(五)及时清理废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

(八)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