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和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