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

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在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和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