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本市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一)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二)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三)具有重要的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