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市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

(一)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三)具有重要的人文、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