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市级湿地名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级湿地名录由区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区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湿地名录的确定应当征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