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级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