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义务植树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