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的控制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文物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