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绿化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