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