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绿化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