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