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